列入刑法-药品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违规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临床试验数据造假,包括以下7种行为:
Ø 编造或者无合理解释地修改受试者信息以及试验数据、试验记录、试验药物信息;
Ø 以参比制剂替代试验制剂、以试验试剂替代参比制剂或者以市场购买药品替代自行研制的试验用药品,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
Ø 隐瞒试验数据,无合理解释地弃用试验数据,以其他方式违反试验方案选择性使用试验数据;
Ø 瞒报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瞒报可能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Ø 瞒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
Ø 故意损毁、隐匿临床试验数据或者数据存储介质;
在临床研究启动之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的遗传资源审批或备案。
遗传办共6条审批或备案流程,适用范围如下: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撰稿:
*仅供医疗卫生专业人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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